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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中的圖片、影像皆擷錄自網路)


  最近餿水油事件引發社會追究誰該下台的輿論。被要求下台的當事人通常答辯的模式歸納如下:
一、 已盡全力論:認為自己已盡心盡力,任何人在其位都無法遏止事件的發生,因此不應被要求負責任。

二、 卸責論:藉口分層負責,認為自己所被授予的管轄範圍無法監管到事情發生的源頭。縣市政府舉高雄氣爆、餿水油事件為例;縣市首長在忙於選舉之下,無心理解地方自治法、不知善用中央補助款,第一時間想把責任推給中央或以沒有經費為由試圖卸責,異想不該被要求負責或下台負起政治責任。

三、 代罪羔羊論:事情所涉的法律或制度不周全,自己是制度瑕疵下的無辜代罪者。

四、 未定論:由於所設事務為新型態社會事件,沒有經驗,沒有技術,沒有資訊,所以所涉及責任亦無定論。

根據上述四種答辯內容,被要求下台的當事人通常是面有慚愧,但是氣卻很壯的做出結論是沒有下台的必要。但是我們必須指出,政務官必須要扛起政治責任,也必須有社會責任的觀念,如此才能為人所敬重。下台不只是擔當的表現,更重要的是保守了社會的價值;不只是關乎職位,更重要的是維護了政治良善發展的環境。

這就是政治責任並不等於法律責任的理由。今天的政務官把自己定位成聽命行事,照章作事及被動作為的小吏,一者作賤自己,而縣市首長不能理解地方自治法分層負責的精神所在,又不懂得中央補助款的良法美意,是敗壞責任政治的不良示範。須知下台不能僅限於法律責任,而是要為政策、為政治發展而負責。下台時機是當政治判斷民意歸屬與國家發展有需要時就當行之。錯過當斷的時機影響的不僅是法律或道德層面問題,而是政黨的興替與國家的長治久安。

企業的社會責任與法律責任;一個優良商業環境的建立,常需要廠商訂立高於法律責任的企業社會責任,現代企業的營運模式常須達到或超越道德、法律及公眾要求的標準,而考慮到對各相關利益者造成的影響。所謂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是基於商業運作必須符合永續發展原則,企業除了考慮自身的財政和經營狀況外,也要加入其對社會和自然環境所造成的影響的考量。這當中當然包括誠信、員工照顧、社會經濟影響等。


現今的台灣人民有權利期望政務官及各縣市首長不僅要對其所主張之「政策」負責,更應對其所參與的「政治」負責,一個廠商的經營不是僅僅吹毛求疵的要求符合認證,更要從產業發展及國家整體利益出發。本文的撰寫,希望大家能擺脫僅僅法律責任的認知,要從政治責任及社會責任的擔當來看待高雄氣爆及餿水油事件,所能帶動政治人物負起政治責任的呼籲。


(影片中的圖片、影像皆擷錄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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